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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

法律小知識 - 緩刑

什麼是緩刑呢?緩刑是否還要入監服刑呢?怎麼樣的情況下會被判緩刑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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緩刑也就是暫緩執行這個刑罰,簡單來說,如果當事人被判緩刑,法院會訂出一個緩刑期間,當事人暫時不需要入監服刑,如果當事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,那段期間結束後,就會視為自始未受判刑的宣告。

緩刑的設計是為了給予初犯、且罪行輕微的當事人一個悔過機會,因法院依據被告的性格、職業、年齡、教育、家庭、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,認為暫時不讓當事人入監服刑比較洽當時,會進而要求被判緩刑之人緩刑期間能潔身自好,同時避免可能因短期入監而產生其他副作用,亦可以避免未來當事人因入監服刑而需要再次與社會接軌。

能受法院宣告緩刑的要件,根據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如下:「
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,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:
一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
二、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。」
當事人必須符合這些要件,才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。

另外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則規定:「
緩刑宣告,得斟酌情形,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向被害人道歉。
二、立悔過書。
三、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。
四、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。
五、向指定之政府機關、政府機構、行政法人、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,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。
六、完成戒癮治療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。
七、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。
八、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。」
以上規定是希望藉由設定負擔讓犯罪被害人獲得賠償,進而也希望藉這樣的方式給犯罪者一個警惕;另外法院則是指定受緩刑宣告者應該達成的事項。一旦受緩刑宣告者沒有達到法院指定的事項,法院即可因此撤銷緩刑宣告,使當事人即須入監服刑。

不過,除了緩刑負擔與緩刑指令部分外,刑法第75條、第75條之一也有規定緩刑的撤銷條件,並非獲得緩刑宣告就可以高枕無憂。

刑法第75條:「
受緩刑之宣告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其宣告:
一、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。
二、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。
前項撤銷之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。」
75條之一:「
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,得撤銷其宣告:
一、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。
二、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。
三、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,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。
四、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。
前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。」

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當事人,在緩刑期間前、或緩刑期間內有如同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一之犯罪情形時,法院即可撤銷緩刑之宣告,讓當事人回復原本應入監服刑之懲罰。


如果今天受法院宣告緩刑時,千萬不要以為被判緩刑等於無罪,緩刑的用意是為了讓當事人在期間內深刻反省而設計,而不是讓當事人得以逃避刑罰的手段,當事人務必遵守法院隨緩刑宣告而訂定的相關指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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