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是針對已經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為,表意人透過行使撤銷權而使行為失效、消滅其效力。例如民法第92條第1項:「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」
舉例來說,小群騙小景說他收藏了一個骨董清瓷花瓶,價值百萬,如果小景要買的話算他半價就好。結果小景買回家給專家鑑定才發現,那根本是小群的美術課作品,他就可以依法「撤銷」買賣的意思表示,將花瓶退回。這邊的「撤銷」對應已經生效的「買賣法律行為」。
撤回則是針對尚未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為,表意人透過行使撤回權,使法律效力不發生。
例如民法第95條第1項:「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 但撤回之通知,同時或先時到達者,不在此限 。」
再舉例來說,小群有多一張「正義旅行社金門大橋三日遊」旅遊禮券,問小景要不要買下來一起去玩,小景好想去,但他手機電腦都被媽媽沒收,無法和小群對話,只好寫封平信跟小群說他要買。未料,小景看傳單才發現那座金門大橋不在金門而在舊金山,趕緊又寄一封掛號信來「撤回」,說他不買了。如果這封掛號信比表示要買的平信先到或同時到達小群,小景就可以不讓尚未生效的「買賣法律行為」 生效。
簡單來說,撤銷是讓已經生效的失去效力,而撤回則是讓還沒生效的不要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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